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1199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于2019年11月1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五指山市看守所。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即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五指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月18日20时许,“鹏辉帮”成员李某甲(已判决,以下同)因当日下午其胞妹李某乙与“月亮帮”成员的村里人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索赔问题,进而又与素有积怨、长期互相打架斗殴的“月亮帮”成员产生冲突,李某甲为了报复“月亮帮”人员,遂召集组织“鹏辉帮”成员伺机对“月亮帮”人员进行报复。当晚接到打架通知聚集的邓某某(另案处理)又另外纠集了蒋某甲、蒋某乙、盆某甲、盆某乙、陈某某、廖某某(解回再审)等人一同与曾某某等二十多人聚集在五指山市雅蓄路第二市场李某甲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处,并在该处准备和持有打架所需的口罩、刀、枪、炮等物。当晚李某甲带领组织召集而来的二十多人分别持刀、枪、炮等凶器,使用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从第二市场废品收购站处出发,前往五指山市新市场路段、五指山市**宾馆路段寻找“月亮帮”人员实施报复。当晚聚集在**宾馆的“月亮帮”成员黄某某(已判决)等人得知“鹏辉帮”纠集多人前来实施报复,遂组织本帮团伙成员带上刀、枪等凶器,驾驶一辆皮卡车从**宾馆沿三月三大道出发寻找“鹏辉帮”人员实施报复,之后两帮人员在三月三大道国税局路段相遇,两帮人员遭遇后进而发生开枪交火、持刀追砍、驾车碰撞、焚烧车辆、砍砸车辆等互相斗殴的行为,当晚两帮人员互相斗殴的行为造成“鹏辉帮”一方的王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两帮斗殴人员遂逃离现场。经鉴定,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系枪弹射击导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黄定华
检察官助理:曾 亿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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