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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4********4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广西全州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号。2019年8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8时许受李某 (另案处理)邀约,由李某某在深圳宝安网吧远程控制廖某某在广西临桂网吧的电脑,利用网络“抓包”软件对“全乐优品”APP数据进行修改,注册多个账号窃取“全乐优品”购物网站积分,再通过为自己、他人充值话费的方式套现获利3700元,经查,全乐优品购物网站系重庆某某公司所属电商平台,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广西桂林市被公安人员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帐户信息、电脑截图、扣押决定书、合作协议、营业执照、收据 、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无前科,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赔赃款,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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