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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盗窃案)_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3198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街道**街**号**单元**楼附**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荥经县严道街道信合街信合小区内,将吴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新日牌两轮白色电瓶车盗走。经荥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

2020年1月9日, 廖某某在荥经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廖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将涉案电瓶车上交公安机关。案发后,廖某某获得吴某某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荥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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