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69********,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新民路上段的摩托车内的一部白色Vivo X27手机盗走。
经鉴定,被盗手机当日市场价格为2182元。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经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2.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监控视频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姜某某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廖某某积极退还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综上,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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