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19〕22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3************,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山市****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广东省**市**区**镇**路**巷**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7年1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同年3月24日由该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系中山市****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胡某甲、胡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广东**集团有限公司、胡某甲在中山市**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并于2015年11月12日、2015年12月28日、2016年6月7日分别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协助执行人中山市**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及廖某某,要求提供该公司财物账目、报表、报告财产情况等,但协助执行人廖某某在收到法律文书后拒绝协助执行,并不能说明理由,致使评估工作无法开展。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促使其履行协助义务,于2016年3月18日对协助执行人廖某某罚款10万元。廖某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罚款决定。2016年6月8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向协助执行人廖某某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廖某某提供企业审计应提供的资料以及资料清单,但廖某某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为了促使廖某某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对中山市****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作出了拘留决定,廖某某故意藏匿,导致拘留无法执行。

2016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广东省**市**区**街道**村被公安民警抓获。2017年3月8日,廖某某作为协助执行人与岳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集团有限公司、胡某某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物流公司营业执照、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短信记录、拘留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甲、杨某某、骆某某、胡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