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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市**镇**街*5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儿子和被害人吴某某的孙子均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居*1区**公园附近沙地玩耍。因二人照看的小孩争抢玩具,廖某某与吴某某发生冲突,期间廖某某将吴某某推倒,导致吴某某的右手撑地时右腕关节骨折(经鉴定,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30日,民警将廖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事后,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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