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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公诉刑不诉〔2018〕1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2031968********,大学文化,原兴业银行厦门分行观音山支行行长、企业金融总部副总裁兼观音山业务总部总裁,住厦门市**路**号**室(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街**号**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9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2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远铮、吴婕,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10月18日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月9日,经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2月24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补充完毕后,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利用其担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观音山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将分行配置给观音山分行的部分业务费用私自挪用于个人购房等支出,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共计人民币260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提起自诉。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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