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领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甲,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系龙湾**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开始,因企业经营不善,廖某某拖欠李某某等18名工人2019年4月份、5月份工资共计140940元,后逃至福建省。2019年8月1日人力社保局多次电话联系廖某某,并短信发送《举证通知书》,廖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配合处理。同年8月7日,经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温龙人社监令字【2019】20号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廖某某在指令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支付李某某等18名工人工资140940元,廖某某仍拒不支付。截止到2020年3月25日,廖某某还剩余48615元的工资尚未支付。
2020年10月11日,廖某某到达龙湾社保局向等候在龙湾社保局大院的便衣行动大队民警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乙、夏某某、孙某甲、邹某某、孙某乙、杜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转账记录、前科查询、户籍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材料、归案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