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305241983********,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5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衡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于2014年成为“澳门银座”网络赌博平台代理。廖某某通过将个人的平台代理账号链接发送到网络平台诱使他人通过链接注册成为“澳门银座”网络赌博平台的会员进而到平台进行赌博的方式,获取所发展会员在平台投注金额2%的返点、所输金额5%-15%的分红。被发展下线会员也可以继续拉人进入平台赌博,进而发展成为廖某某的下级代理。获利以积分的形式计入平台账号,廖某某在平台将积分提现后将获利换算成人民币汇入其绑定的银行卡持卡取现。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二十万元。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扣押的违法所得款由衡山县公安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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