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公诉刑不诉〔201911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甲),男,1983****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福建省大田县**广场****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41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31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73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91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年911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大田县公安局于20191014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7月开始,郭某甲(已判决)与国外赌博集团成员苏某甲合作开设网络赌场,并在本人经营的******等六合彩赌博论坛上先后开通与凤凰永利赌博网站的通道。期间,郭某甲雇佣范某甲(已判决)等人用其提供的电脑、手机等工具在******论坛及其下挂的数十个六合彩小论坛内发帖、统计高手榜、抓ID等方式管理论坛,吸引论坛会员充值并提供筹码兑换以引导会员到****赌博网站参赌,并为一些赌博网站提供推广。20189月开始,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明知郭行闻开设网络赌场,仍受雇于郭某甲在本人位于大田县汇龙广场A幢一单元柴火间使用郭某甲购买的笔记本电脑给宝贝吉利等六合彩赌博论坛发帖、招揽赌客。至20193月,廖某某累计获利人民币13945元。

2019331,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扣押银行卡6张、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1台、笔记本1本。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廖某甲并退出非法所得139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廖某某处扣押银行卡6张、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1台、笔记本1本、暂扣款13945元等物证;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电脑截图照片、工资发放情况、****赌博网站报表、泉州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中共前坪乡下坑村党支部出具的《党员表现证明》、前坪乡下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退伍军人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大田县民政局出具的材料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周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郭某甲、刘某甲、范某甲、范某乙、吴某某、廖某乙、郭某乙、陈某乙、陈某丙、廖某乙、范某丙、章某某、陈某丁、刘某乙供述和辩解;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郭行闻赌博网站所得明细表等鉴定意见;6.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大田县公安局制作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7.手机截图57张、支付宝数据情况、腾讯虚拟身份数据、**赌博网站截图、《凤凰彩票网站》数据、宝贝论坛吉利论坛光盘各一张、新葡京光盘一张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赃的从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案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1台、暂扣款13945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银行卡6张、手机3部、由公安机关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19111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