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福建省大田县**广场**幢**单元**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开始,郭某甲(已判决)与国外赌博集团成员苏某甲合作开设网络赌场,并在本人经营的“**”、“**”、“**”等六合彩赌博论坛上先后开通与“凤凰”、“永利”赌博网站的通道。期间,郭某甲雇佣范某甲(已判决)等人用其提供的电脑、手机等工具在“**”、“**”、“**”论坛及其下挂的数十个六合彩小论坛内发帖、统计高手榜、抓ID等方式管理论坛,吸引论坛会员充值并提供筹码兑换以引导会员到“**”、“**”赌博网站参赌,并为一些赌博网站提供推广。2018年9月开始,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明知郭行闻开设网络赌场,仍受雇于郭某甲在本人位于大田县汇龙广场A幢一单元柴火间使用郭某甲购买的笔记本电脑给“宝贝”、“吉利”等六合彩赌博论坛发帖、招揽赌客。至2019年3月,廖某某累计获利人民币139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在廖某某处扣押银行卡6张、手机3部、笔记本电脑1台、笔记本1本、暂扣款13945元等物证;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电脑截图照片、工资发放情况、“**”、“**”赌博网站报表、泉州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中共前坪乡下坑村党支部出具的《党员表现证明》、前坪乡下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退伍军人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大田县民政局出具的材料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周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郭某甲、刘某甲、范某甲、范某乙、吴某某、廖某乙、郭某乙、陈某乙、陈某丙、廖某乙、范某丙、章某某、陈某丁、刘某乙供述和辩解;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郭行闻赌博网站所得明细表等鉴定意见;6.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大田县公安局制作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7.手机截图57张、支付宝数据情况、腾讯虚拟身份数据、**赌博网站截图、《凤凰彩票网站》数据、“宝贝论坛”、“吉利论坛”光盘各一张、“新葡京”光盘一张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赃的从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案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1台、暂扣款13945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银行卡6张、手机3部、由公安机关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