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12月11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由该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为了开垦空地给养殖的鸭子休息,2019年12月10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来到钦州市钦南区**镇**村**黄垌岭使用随身携打火机点杂草,后引发火灾。发生火灾后犯罪嫌疑人报警并在现场积极施救时被传唤。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有林面积为149.02亩。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廖某某赔偿被害单位广西**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8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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