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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1时39分,廖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G8****小型轿车行驶至湛江市麻某某3**国道**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廖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检验测试结果为8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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