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公诉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地及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湘******号小型轿车从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公园出发,沿长沙市三一大道、东二环行驶,当行驶到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洪山桥下时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85毫克/100毫升。在解放军163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