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8********,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某某,住武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武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7月2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桂G****0号小型轿车在S304省道220公里500米处被武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发现廖某某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即依法对廖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经检测,廖某某的酒精含量结果为111mg/100ml,民警即带廖某某到武某某中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廖某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29.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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