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8年5月4日被原德阳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酒后驾驶川F2****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8国道由德阳往黄许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城北蒙古湾路口时,与前方临时停放于非机动车道内的由梁某某驾驶的川FR****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廖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民警到医院对廖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9.1mg/100mL,因廖某某涉嫌酒驾,民警在医院对廖某某抽取血样。经交通事故认定,廖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廖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1.3mg/100mL。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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