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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7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在遂宁市船山区西山路和平路口被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对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8.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廖某某带至遂宁市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按规定保存,在血液提取过程中,廖某某拒绝配合,并对民警进行辱骂,经鉴定:廖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现场挡获及抽血视频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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