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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62********,苗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某某**镇**村**组,住贵州省施某某**镇**小区**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6日,廖某某酒后驾驶HR863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施某某城关镇江岸明珠小区途经南关营小区、两江路、舞阳河路,往文汇华庭小区方向行驶,20时19分,行驶至舞阳河路800米处时被施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0.35mg/100ml。

    同时查明,廖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19]J1395号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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