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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84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 月20日晚上6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与朋友张某某等人在德阳市区西昌火盆烧烤吃饭喝酒。当晚21时许,廖某某酒后驾驶张某某的川F1****小型轿车,并搭乘张某某沿一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一环路青衣江立交桥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对廖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22mg /100mL。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9.8mg/100ml。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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