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是廉江市塘蓬镇人,已婚,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塘蓬镇**村**组**号,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白色女装两轮摩托车(车架号码为:****)途经廉江市塘蓬镇老街**饭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