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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1********,汉族,本科文化,梧州市**医院**,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梧州市万某某骑楼城往大同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骑楼城中山路路口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其二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两次检测结果平均值浓度为119.7043mg/100ml。2018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18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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