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0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镇**酒吧门口停车场因开车问题和他人发生口角殴打他人后驾车逃离现场。04时02分许,廖某某驾驶粤C3****号小型轿车在珠海市金湾区**镇**道路被平沙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在处理中发现廖某某有饮酒驾车的嫌疑,移交交警大队处理。经鉴定,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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