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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6********,汉族,中专文化,长沙**公司职员,住宁乡市**街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湘A9****起亚牌小型轿车从宁乡市玉潭街道中源花园小区出发,行驶至人民北路与新康路交叉口地段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体内酒精浓度为83mg/100ml。2020年8月16日,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8.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查获经过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长沙聚美合豆制品有限公司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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