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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0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醉酒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1mg/100ml)驾驶一辆桂HX****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北大道墩根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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