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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伪造国家证件、印章案)(公开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8〕87号

被不起诉人廖惠珍廖某某,女,1969年10月12日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430111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冷水江市中心冷水江市××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涟溪桥居委会29组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现住冷水江市中心小学内冷水江市**居委会,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惠珍廖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5月3日至6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7月2日至7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不起诉人廖惠珍廖某某想购买房子,因多次看房便认识了张桂云张某某,张桂云张某某表示可以将其住房公积金贷出来,但是要收取住房公积金的20%作为手续费,廖惠珍廖某某表示同意后将身份证的照片发给了张桂云张某某,张桂云张某某将廖惠珍廖某某介绍给了杨智佳杨某某(另案处理),后杨智佳杨某某便联系孙飞武孙某某(另案处理)做了一套虚假的购房材料(包括有一本房产证,上面盖有“贵溪**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不动产权登记专用章”、“国土资源管理局不动产权登记章办证骑缝章”的公章;税收完税证明,上面盖有“贵溪**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面盖有“贵溪**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异地购房证明,上面盖有“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章”;贵溪**市房地产权证明表一张,上面盖有“贵溪**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专用章”以及贵溪**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转款凭证)。杨智佳杨某某在收到这份虚假的购房合同资料后便联系廖惠珍廖某某在购房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上签字。2017年2月24日15时许,杨智佳杨某某拿着这套虚假资料帮助廖惠珍廖某某在冷水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被住房公积金的工作人员发现属于虚假资料后报警,廖惠珍廖某某的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成功。

2018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廖惠珍廖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冷水江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廖惠珍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惠珍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7月16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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