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6]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1281977********,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龙南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当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赣******小型客车,由龙南县城解放东路往邮电大楼方向行驶,凌晨5时左右,当车行驶至**道**号门口路段时,碰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龙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廖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25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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