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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郴州市香雪路从东坡岭隧道往香雪桥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香雪路与青年大道交汇处红绿灯路口时,与被害人金某某驾驶的无牌拼装电动车相撞,导致金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廖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现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公司共赔偿被害人金某某亲属人民币534800元,廖某某已与被害人金某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金某某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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