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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64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职业系模具设计师,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汨罗市**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依法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驾驶车牌为粤S****C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城街道东城同沙生态公园时,车辆越过对向车道,在逆向行驶过程中超速驾驶,车头与对向由被害人廖某某(殁年56岁)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受伤及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廖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认定,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廖某某的家属对廖某某家属赔偿1540000元,并获得廖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肇事车辆等物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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