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本案退回合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合浦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合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在合浦县文体一号路南广场人防工程基坑支护项目招标过程中,与梁某某存在非正常资金往来,廖某某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廖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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