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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宏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宏,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址:湖南省武测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西直路**号附30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廖某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廖某宏,饮酒后驾驶1辆小轿车(车牌号粤为:L**X**),于2019年11月5日21时16分许,行驶至广东省产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港口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廖某宏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5.1mg/1OOmL),后将被不起诉人廖某宏带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医院对其抽血送检(经广东怡康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廖某宏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宏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廖某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廖某宏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酌情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廖某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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