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镇**栋,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湘******的小型汽车经过芦某某湘大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1.56mg/100ml。
2020年8月5日,廖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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