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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乙非法采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6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镇**村**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向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田东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李某乙、李某丙(均另案处理)、廖某乙、廖某甲于2018年7月至12月份期间,以每立方12元的方式收取“沙头费”,雇请吴某某(另案处理)编号为“平果37**”采砂船,黄伟编号为“平果8**号”采砂船到田东县林逢镇那娄屯那娄渡口附近右江河道非法采砂,吴某某编号为“平果37**”采砂船由廖某丁(另案处理)等人记账管理。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田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乙不起诉。

    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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