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6时18分许,廉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轿车,行驶至济宁*****附近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酒精浓度为84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其血液进行检验,结果为血液中乙醇含量8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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