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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廉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乡**村,现住址:大连市旅顺区**镇**街道**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1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3时许,姚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丰董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唐山市丰某某王官营镇路段,撞上前方由东向西停于事故地点廉某某驾驶的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后部,造成车辆受损姚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后廉某某驾驶冀B*****/冀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驶离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廉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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