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9年4月29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退回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1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红旗分局民警在办理李某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发现白山市居民康某某有重大非法持有毒品的嫌疑。2019年4月28日,犯罪嫌疑人康某某乘坐车牌照号为吉F****9的临江市出租车从临江市赶回白山市,在到达白山市河口隧道东侧的超限检查站时,被我局民警抓获,经现场搜查,在其乘坐车辆的副驾驶与副驾驶后方大包围之间的缝隙中搜出一包塑料袋包装物,内含有一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经称重,毛重为50.2g,净重为49.86g。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白色晶体中检出冰毒(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民警从吉FA***号临江至白山出租车副驾驶与副驾驶后方大包围之间的缝隙中搜出一包净重为49.86g的白色晶体(甲基苯丙胺)是何人的不清,卷宗内未有证据证实该毒品系康某某所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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