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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非法拘禁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7时,在临洮县龙门镇二十铺新农村,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和前妻马某某因共生子女抚养权纠纷发生争执,康某某对马某某实施殴打并将马某某和两个未成年的小孩强行带上自己驾驶的面包车,随后开车到临洮县中铺镇伊寺村其家中,将马某某非法拘禁至2020年9月21日7时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马某甲等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6.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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