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0********,彝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雷某某人,住四川省雷某某**乡**村,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5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本案被告人谢某某、孟某某通过微信语音共同商量赌博事宜。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孟某某组织十余名赌博人员在雷某某锦城镇**村**局背后一彩钢瓦搭建的民房内,采用“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累计达85000元。其间,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帮助发牌、抽头、收取小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亦有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明知谢某某、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仍在赌博过程中提供帮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主要临时帮助发牌、抽头,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康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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