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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149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现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于2020年8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31日16时许,康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馆**房内,以2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2.8克给黄某某。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康某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其收取黄某某的2800元钱性质不明,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康某某不起诉。

检察 官:杨晓丹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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