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7月10日,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24日),还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25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犯罪嫌疑人康某某挂靠“湖南省四建”竞标娄底市**楼**工程,2011年9月至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人康某某在未中标的情况下以其已经竞标成功的名义,向被害人喻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包项目工程,共收取工程押金5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康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主观犯意方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康某某涉**小区招标方面的事实、涉案资金的去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康某某的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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