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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722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8********,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乐清市**街道**北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9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来到乐清市**街道**路**号被害人李某某水果店门口,窃取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瓶车。后以700元价格卖给张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4238元。

2020年9月14日下午14时许,民警在乐清市**街道**村**公园内抓获康某某。现康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李某某谅解,并返还张某某700元。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赔偿、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并认罪认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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