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37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伊川县**乡。1996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2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7月29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5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同年4月30日、6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7月30日本案被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6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窜至嘉兴市南湖区某某工地上盗窃电线正泰牌BV平方单芯电线7700米。经嘉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涉案财物单价为人民币8.5元一米,共价值人民币65450元。
2.2019年4月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窜至嘉兴市南湖区某某公寓四标段工地上盗窃电线正泰牌BVR2.5平方单芯电线792米;正泰牌BV2.5平方单芯电线1584米;正泰牌BV16平方单芯电线1782米。经嘉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911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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