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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污染环境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3********汉族大专,原淮安某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小区**幢**室,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家园**幢**室。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时任淮安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唐某某决定,由管理中心负责人余某某先后安排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和黄某某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员,违反危险废物处置规定,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电抗绝缘漆包装桶作为普通废物以变卖的方式直接处理,数量共计23.05吨,其中有7.85吨在汤某某处被查扣,因污染环境造成财产损失394550元。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员的时间为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9月15日,涉案数量为3.2吨。

本院认为,康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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