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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乡**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8时40分许,康某某饮酒后驾驶宁D*****号小型越野客车行经247国道(原310国道)秦安县王铺镇马庄村路段时,被秦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18.5mg/100ml,后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康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其酒精含量为105.83mg/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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