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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于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6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厂**,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村**号**,现住址沈阳市浑南区**村**号**,系辽A****2黑色长安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酒后驾驶辽A****2黑色长安小型普通客车至沈阳市浑南区营祝线后桑林子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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