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5********,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号,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轿车沿石家庄市槐安路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二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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