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县,住甘肃省兰州新区**汽配城员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20时30分许,康某某酒后驾驶甘A5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州新区经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纬一路与经七路十字路口北侧时被兰州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康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6.45mg/100ml,属醉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应惩处,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