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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    本市米东区,现本市米东区**路**巷**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01时15分,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酒后驾驶新A6****号白色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新市区北京北路格林豪泰酒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被不起诉人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

                   2020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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