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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426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贵州省纳雍县**镇**街**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纳雍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审查逮捕阶段,因无逮捕必要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听取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在本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作出的不起起诉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1日23时05分,康某某饮酒后驾驶贵B****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岭大矿矿区时,康某某下车用脚踹大矿大门,大矿保安立即报警,纳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立即出警,经对违法嫌疑人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民警随即将违法嫌疑人康某某带往纳雍县新立医院抽取血样送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根据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理化)字[2020]1026号鉴定文书,其鉴定结果为160.9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上述事实有康某某的讯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执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形成锁链。

本院认为,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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