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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伪证罪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1653,甘肃省金塔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镇**路**号,住金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6日,张某某(已判决)无证采伐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家15棵杨树后,被金塔县森林公安分局发现并调查。同年3月份,张某某为逃避滥伐林木的责任,安排肖某某(已提起公诉)指使康某某在金塔县森林公安分局调查时作虚假证言,并让其跟何某某说好此事。在金塔县森林公安分局调查时,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提供虚假证言称:被采伐的15棵树中,有14棵是自己的,另外1棵树是何某某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提供虚假证言的事实存在,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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