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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19〕178号

被不起诉人某,男性,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21973********,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06 月14 日20 时01 分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驾驶新N****6 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在阿克苏市县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县道**线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在县道**线西侧非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驶至该十字的当事人吾某某驾驶的新电N**** 号五星牌两轮电动车(载有乘车人:阿某某、阿某某)相碰,致当事人阿某某(6岁)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认定康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吾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阿某某、阿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康某某赔偿给肉某某(死者阿某某的父亲)五十一万元整,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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