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家园**楼**号,现住三亚市海棠区**楼**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2月31 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晓宁,海南同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驾驶琼BF****号“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桥沿新风路往新风桥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新风路政务中心前路段时,碰撞到在斑马线上的行人叶某某,造成被害人叶某某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叶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叶某某系头部外伤导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康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后,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叶某某家属人民币20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BF****号“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书证:调派出动单、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保险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检验尸体死因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唐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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